【作者】李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进行研究,应当避免过于超前的想象,不将人工智能视为一种抽象的高度智能个体,而是将人工智能进行一种广义的弱人工智能理解,强调进入各类日常生活场景分散运用的算法,从而视之为与互联网生产关系紧密结合的一种架构。基于这样的理解,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可以理想类型化地提炼为安全、权利、治理三个层次。安全层次的挑战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不确定性或滥用,权利层次的挑战表现为人工智能介入生产生活场景造成的利益关系重构,治理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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