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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债务人通过过桥资金完成倒贷情形下银行未兑现“再放”安排之责任承担及法理思考 | 巡回观旨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6-08 18:01
作者按:对于银行信贷业务而言,通常收回贷款的方式是以债务人自有资金进行清偿后,银行方再根据债务人的整体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确定下一步授信方案。但实践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亦不乏通过过桥资金完成贷款收回的情况,即俗称的“倒贷”,包括“借款、还贷、再放、还款”等一系列行为。“倒贷”一词虽并非系属严谨的法律概念,但这其中涉及到银行、小贷公司、债务人、担保人等多方法律关系需要厘清和梳理。对于银行利用过桥资金收回贷款后而未兑现“再放”的行为,小贷公司可否向银行主张权利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银行的责任并对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但不同责任承担安排背后的法理依据却并未明确释明。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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