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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一、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违约金1500元;三、驳回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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