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一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实务案例。员工王荣耀在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办理和缴纳之前突发猝死,公司申请社保中心支付工伤待遇被拒,引发争议。经过一审、二审和高院裁定,最终法院判决社保中心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王荣耀系北京某城公司员工,上班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为其申请了社保增员手续,但社保中心未予支付工伤待遇。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社保中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公司认为其在员工上岗日办理了社保增员手续,符合规定的时间要求,社保中心应支付工伤待遇。社保中心认为,员工去世时间在前,公司办理社保增员时间在后,相关费用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王荣耀的工伤发生在参保前,相关待遇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范围,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并无不当。
关键观点4: 公司上诉及二审判决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包括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不属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等。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王荣耀的工伤属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情况,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
关键观点5: 申请再审及公司回应
公司仍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其理由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工伤保险手续,不存在骗保的故意等。高院经审查认为,王荣耀死亡时公司尚未参保,相关待遇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范围,终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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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欢迎投稿: szlaw@qq.com 小编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公司在员工猝死后15分钟内即办好了社保增员手续,员工工亡待遇是否由社保中心支付?请看案例! 王荣耀系北京某城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王荣耀上班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荣耀为猝死, 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 9时16分 。 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荣耀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 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 9时31分 。 2019年8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荣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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