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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源芷 机构 |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地点。对前述与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内容进行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需要征得其同意,但若用人单位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或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规定的的情形,可以适当给予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当然,若劳动者对“调岗”决定不服,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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