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短视频搬运的侵权纠纷案,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小梁未经许可搬运小张的原创短视频并用于销售商品,被判定侵权并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该案涉及短视频的性质认定、权属认定及平台责任等问题,法官强调了保护创作者权益和界定平台责任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短视频搬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小梁未经小张许可搬运其原创短视频,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2: 短视频的性质与权属认定
法院对涉案短视频的性质进行了详细分析,区分了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并依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认定小张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和著作权人。
关键观点3: 平台责任的分析
法院在考量平台责任时,结合了具体的案件情况,全面考量了平台服务的具体类型、对于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度、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因素。认为不能一味地加重平台的注意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准确界定平台责任。
文章预览
未经授权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侵权吗?用户用“搬运”的视频带货,平台是否该担责?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搬运”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对“搭便车”以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张系短视频博主,粉丝数超百万。小张创作发布的短视频主要围绕商家要求广告宣传的商品,每条短视频对外的服务报价均为20000元。小张发现,小梁多次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在另一个短视频APP非法“搬运”其原创短视频,销售了大量与小张视频中推广的商品相似的商品,小梁的账号粉丝数已超过35万。小张认为,小梁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短视频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APP的运营者,与其用户小梁存在直接的利益分享,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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