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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员工还要请病假,公司能解除合同吗?|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19-09-01 21:57
来源 | 劳动法库实务文章,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苏小昭于2007年1月16日入职上海某钟表公司,职位为门店主管。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13日,苏小昭因病陆续请假。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6月21日,苏小昭休产假。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苏小昭因腰肌筋膜炎等原因累计休病假321天。休完300余天病假后,苏小昭继续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仍需全休至2015年8月10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过试用期后,因病可根据在公司服务年限享受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康复,则公司根据政府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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