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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情节严重”情形认定的复函 鲁环办法规函〔2024〕189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转呈台儿庄分局关于“情节严重”有关问题的请示》(枣环字〔2024〕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关于“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应参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 第二条 规定、 第八条 规定办理。 特此函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他他. 尚云互联 尚云互联 融媒体矩阵- 公众号 |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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