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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及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到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以此达到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核心诉求。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通过技术手段对用人单位的核心信息、材料采取保密措施,如限制保密信息获取权限,办公设备加密处理、不允许办公信息、材料带出职场等。 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与符合竞业限制主体要求(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劳动者签订;(2)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当注明协议的适用范围、地域,竞业限制的期限与启动时间,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的报告内容、形式,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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