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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合并审理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满足某一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修改时机,则该修改不应作为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查基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冯尚杰 对于一件授权的专利来说,经常会出现多件无效宣告请求案同时处于待决状态的情况。此时,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常会对这些案件合并审理。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在审查基础的确定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修改时机的审查欠缺,这为专利权人通过不当手段利用合并审理的程序达到超期修改权利要求的不法目的打开了通道,应当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PART 01 问题的提出 如果有已经合并审理的先后两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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