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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到指定医院就诊,擅自休假算旷工吗?(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19-01-13 21:30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2006年1月1日,孙小妹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3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公司制定的《病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职工累计病休已满2周或到医院已就诊三次,再需要到医院就诊的,公司有权为其指定医院就诊(急诊、急救、孕妇三期除外),就诊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同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委派人员陪同。对此,职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否则公司对职工的病假申请有权不予批准。”第四条第8款规定“职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者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包括续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处分标准如下:(1)旷工1天的,予以在岗培训一个月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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