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戎越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 010-68552538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1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