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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历时11年土地增值税征缴不受追征期限制,但征纳双方均有责任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9-1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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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涉及 税务征缴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是本案的要点总结: 案件信息 : 案号:(2024)津行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元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某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新开河税务所(以下简称新开河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区税务局) 案件背景 : 元某某公司因不服新开河税务所征缴税款及河北区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 元某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行初4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元某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 元某某公司是否已尽清算义务,清算流程是否完结。 案涉土地增值税是否超过追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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