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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说劳动法
在职期间成立与所在单位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抢业务,违反竞业限制应赔偿!(典型案例)
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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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 · 2024-05-20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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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成立与所在单位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抢业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自2015年8月起入职某科技公司,先后担任销售总监、副总。双 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从事第二职业,甚至间接从事和甲方有竞争性的业务的,某科技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员工保密协议显示,刘某承诺其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在与某科技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职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刘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与第三方合伙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机构工作。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以其母亲的名义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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