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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7起,孩子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教育机构承担兜底责任!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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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 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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