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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情形中瑕疵股权出资义务承担规则的扩张与变更

新则  · 公众号  ·  · 2024-07-02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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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缴制背景下,由于股东出资存在极长的期限利益,大量出现公司资不抵债而股东到期未缴出资、抽逃出资或在前述情况基础上转让股权给无履行能力的民事主体等情形,公司外部债权人针对瑕疵股权相关问题的救济路径由新《公司法》生效前相应的裁判规则由《公司法》解释三、《九民会议纪要》、《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案例加以确定,新《公司法》参考已经成熟的裁判规则及前述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对外部债权人及公司本身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救济路径进行了总结和部分变更,减少了外部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及步骤,也使得公司内部有足够的制度制衡措施。 ” 文| 吕君彦 刘荣辉 福 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作者简介: 一、出资瑕疵的定义 (一)完全未履行 (二)未完全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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