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解析,包括北京市的相关裁判解答、劳动者原岗位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的判断、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信任关系丧失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继续履行原则
在北京地区,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劳动者实际不具备履行意愿等。
关键观点2: 劳动者原岗位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的判断
一些岗位如首席运营官、人力资源总监等被认定为具有较强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但具体是否属于此类岗位需要结合该岗位对于正常业务开展的影响、实际管理中的地位、原岗位是否已被他人替代以及新岗位双方无法一致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
关键观点3: 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信任关系丧失
双方矛盾发生的时间、是否出现过激烈冲突、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长短等都会成为认定双方信任基础薄弱或丧失的理由。员工实际不具备履行意愿的行为也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关键观点4: 继续履行案件公司抗辩需要穷尽一切手段
公司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针对岗位唯一性、不可替代性进行充分举证,以及就双方缺乏信任基础进行穷尽手段的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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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程阳、余燕 机构 | 兰台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第75条规定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第76条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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