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劳动法的实务案例,陆云生在卫县法院加班后回家途中因施工坑洼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引发的争议。包括陆云生的上诉、一审和二审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陆云生在卫县法院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掉入施工坑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陆云生认为自己应认定为工伤,而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工伤。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和是否承担主要责任。
关键观点3: 法律适用
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4: 一审结果
法院认为该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驳回陆云生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陆云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维持原判。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陆云生系卫县法院法官。 2018年3月28日晚上11时许,陆云生在单位加班完毕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 事后,陆云生曾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 2019年3月4日,陆云生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2019年3月20日,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提起诉讼:我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应属工伤,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 陆云生不服,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我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自行车前轮驶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致使左上中切牙脱落。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也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我经济损失5000元。 事发第二天,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