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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不享有原权利人因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不良资产大讲坛  · 公众号  ·  · 2024-10-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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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不良资产必学线下培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技能体系与实践启航培训班:投资模式、尽调估值、处置技巧、诉讼执行 ▍ 裁判要点 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受让的权利仅为合同权利,不享有原权利人因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6426号 案       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裁判日期:2021-12-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电池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杭州炳盛)因与被申请人安阳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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