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劳动争议中的证人证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涉及证据规则的变化、证人证言的实证分析以及结合实践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作者钟新霞和曲乐芃详细介绍了证人证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性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包括证人资格、证据效力、法定情形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立法变化和证人证言的重要性
证人证言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本身的立法变化、举证要求以及证明力等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关键观点2: 证人资格和证据效力
证人需要满足一定资格,如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并要尽量避免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证人的可靠性、证言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等。
关键观点3: 证人证言的实践问题
文中结合实践案例,分析了证人未出庭作证、只有证人证言一项证据可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问题。指出在仅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要想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内容充分、准确、真实,并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文章预览
作者 | 钟新霞 曲乐芃 机构 |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前言】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囿于办公场所的原因,某些待证事实通常需要由同事或者直属领导作为证人予以证明,因此证人证言经常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本身的立法变化、举证要求以及证明力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案例分析,笔者仔细梳理并具体分析如下: 一、证据规则本身的立法变化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第69条第(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19年修正后的《若干规定》删除了前述规定,理由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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