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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法答网: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5-22 01:02
来源:广东高院问题9: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答疑意见:首先明确的是,此类情形的追加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最终的解决。即使债权人没有通过执行程序申请,也可以就原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9条规定,追加原股东的要件是: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关于第一个条件的判断,只要确认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可;关于第二个条件的判断,仅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符合规定,并没有出资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条件。在执行阶段可以借鉴审判中的一些观点,包括:1.考量认缴及实缴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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