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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概念 二、 优劣势分析 三、 新规下的运作模式探讨 四、 关于双GP项下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划分 五、 其他问题及建议 一、概念 (一)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 GP源自于英文“GeneralPartner”,即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概念,《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民事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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