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其与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原审判决,并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时要求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海柔公司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极智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海柔公司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极智嘉公司请求撤销原判,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并要求海柔公司、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承担诉讼费。
关键观点2: 原审判决的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海柔公司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驳回极智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海柔公司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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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6号院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容,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旭达高端智造产业园 101。 法定代表人:陈宇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岗北工业区建业四路 7号。 负责人:许世诚。 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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