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问题,特别是将虚假陈述分为主张型与证据型,并主张仅对证据型虚假陈述进行处罚。文章认为,对主张型虚假陈述进行处罚会偏离民事诉讼目标,且缺乏法律依据,认定虚假陈述存在困难。文章通过比较法分析和实务案例,论证了仅对证据型虚假陈述进行处罚的合理性,同时强调虚假陈述与虚假诉讼的关联,指出当事人虚假陈述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建议法院在诉讼中不予采信虚假陈述并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虚假陈述的界定与分类
文章认为虚假陈述复杂,源于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性,即作为诉讼主体和证明主体。虚假陈述可分为主张型与证据型,前者指当事人向法院主张不真实的事实,后者指法院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虚假陈述。
关键观点2: 虚假陈述与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关系
虚假诉讼与虚假陈述密切相关,但法律对两者的规制存在区别。虚假陈述未直接规定处罚,而虚假诉讼有明确的法律规制。伪造证据的行为常伴随虚假陈述发生,但当事人也可能只作虚假陈述而不伪造证据。
关键观点3: 我国规制虚假陈述的立法沿革
我国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但未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但未明确处罚措施。2019年的证据规定授权法院对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但缺乏明确性。
关键观点4: 为什么不宜处罚主张型虚假陈述
文章主张仅对证据型虚假陈述进行处罚,理由包括:1)对主张型与证据型虚假陈述均处罚会偏离民事诉讼目标;2)主张型虚假陈述不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主要原因;3)对主张型虚假陈述进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4)认定虚假陈述存在困难;5)比较法上域外无对主张型虚假陈述进行制裁的规定。
关键观点5: 虚假陈述与虚假诉讼罪的关联
文章认为,即使不对主张型虚假陈述进行罚款,当事人虚假陈述也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诉讼中不予采信虚假陈述并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对当事人依然有法律后果。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 《法律科学》2024年第5期 。 【作者简介】 李浩,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共 15655 字,阅读时间 约 39 分钟。 【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为主张型陈述与证据型陈述,这两种陈述的功能与属性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也相应地分为主张型虚假陈述与证据型虚假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规制虚假陈述提供了宏观上的依据与指导。对虚假陈述的具体规制应当建立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对主张型虚假陈述,原则上应当采用在作出心证时给予不利评价等方法,而对于证据型虚假陈述,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关于伪造重要证据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当事人作了主张型虚假陈述同时存在虚假诉讼或者伪造证据的,可按照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关键词】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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