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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及被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的批复!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4-07-03 07:30
来源:网络公开法律法规数据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公安部、人事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发〔1996〕15号)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编者注:已被《公务员法》废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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