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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休假主要是原银保监会为提升银行业案件治理效率而推行的四项制度中的一项关键措施,旨在通过业务审查和风险防范,加强对员工履职情况的监督。尽管这一制度有助于国有金融机构降低人为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可能会将强制休假与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相抵扣,从而引发员工不满。本文将探讨强制休假与带薪年休假的不同属性,并就强制休假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 一、 部分强制休假的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监管规定中,强制休假制度已逐渐扩展至理财公司和证券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强制休假为带薪性质。但并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否可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带薪年休假进行抵扣。但上述监管规定中,均不同程度的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强制休假制度,轮岗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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