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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应当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即要求待证事实在原申请文件中是明确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如待证事实本身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而是过于宽泛、含糊不清,需要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进一步确定 “ 待证事实 ” 本身,则该补充实验数据不应予以接受 。 供稿: 裴一歌,赵云虎 编辑: 裴一歌,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 案情简介 荷兰某公司系专利申请号为 201611028228.7 、名称为 “ 新型 CC-1065 类似物及其缀合物 ” 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 2019 年 3 月 2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其原审查部门审查,决定驳回本申请。荷兰某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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