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判断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是否能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 。 供稿: 裴一歌,赵云虎 编辑: 裴一歌,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最高法知行终 344号 、 (2021)最高法知行终371号 案情简介 日本某株式会社系专利号分别为 201210399309.3 、 201210332271.8 ,名称均为 “ 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 ” 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8 年 9 月 3 日,某药业公司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 年 2 月 1 日作出第 38951 、 3895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证据 4 中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