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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法学45度  · 公众号  ·  · 2024-10-24 09:3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的是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文章从保护与监督并重的行政诉讼目的、保护与监督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方式、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其中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有限的合理性审查、部分违法建筑存在的合理性、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等内容。最后,文章还列举了相关的法条链接和推荐阅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损失赔偿问题

本文讨论了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损失赔偿问题。文章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赔偿予以救济。但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应予保护的范围,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诉求不应支持。但在拆除过程中,也存在合法利益保护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步骤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依法行政赔偿。

关键观点2: 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实现方式

行政诉讼的目的包括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现方式包括绝对的合法性审查和有限的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要求包含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内容,而合理性审查则要求法院注意到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

关键观点3: 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文章还提到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包括部分违法建筑存在的合理性、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违法强折违法建筑可能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等问题。


文章预览

⊙ 本文长约48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 【纪要主旨】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所要实现的共同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区别于针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法不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即使面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基本案情】 2006年,自然人甲未经规划审批在本村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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