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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浅谈新《公司法》对股东瑕疵出资时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京都律师  · 公众号  ·  · 2024-08-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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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赵岐龙 石囡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相比于原《公司法》,在坚持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前提下,大大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以期解决目前实务中部分股东通过认缴期限逃避出资责任、损害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将通过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东瑕疵出资时,该股东可能会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分析。 何谓“瑕疵出资”?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典型瑕疵出资股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二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可能承担的责任,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失权风险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1] 、五十二条 [2]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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