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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与股东抽逃出资有关的裁判意见十条

小甘读判例  · 公众号  ·  · 2023-11-14 21:49
1.公司对抽逃出资股东资格解除规定的适用场合应限定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而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虽然认可了公司对股东资格的解除,但由于这种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所以该规定的适用场合应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种规则。在本案中:一是2010年11月17日汤泊公司公司章程确认虹口大酒店的出资为59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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