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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未及时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1-1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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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我们的“经济身份证”,一旦征信受损,将严重影响我们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如果在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免除的情况下,我们是否拥有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的权利呢?一起来看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原告王某接到被告银行的电话,银行告知其曾为李某在银行的某笔借款做过担保,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王某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查明,王某担任担保人的这笔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保证期间为到期之日起两年。在保证期间内,银行自认未向王某主张过权利,王某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2024年10月,王某以保证责任已免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立即履行报送消除其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并为其恢复名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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