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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界定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8-06 08:52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界定  ——被告人韩小悦、何汝佳代替考试案作者:陈宇  莫丹  郑绿喃作者单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3辑 广东法院网:http://www.gdcourts.gov.cn/web/content/37297-?lmdm=1040要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针对该类案件如何把握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也成为了审判一线法官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界定应根据组织考试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授权确定。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刑初1581号。一、案情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何汝佳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韩小悦,双方协商一致,由韩小悦代替何汝佳参加2016年度广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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