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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第56条:复审复核不加重政务处分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4-06-13 07:3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编者按:为加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理解和运用,“纪法指引”将每天推送一则《政务处分法》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解析:本条是关于复审、复核期间政务处分决定效力及提出复审、复核不加重政务处分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保障政务处分决定的法律效力,维护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打消公职人员提出复审、复核的顾虑,促进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申请复审、复核权。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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