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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地沟油”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沈某明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 关键词 刑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地沟油” 屠宰废弃物 2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明、李某霞夫妇先在家中开设私人作坊,后于2016年7月15日由沈某明出资注册成立重庆市某明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地沟油”的炼制及销售。在生产“地沟油”的过程中,沈某明从重庆市涪陵区、武隆区各屠宰场收购含有淋巴结的猪边角肉、猪脚油、猪血槽修割物、碎皮等猪肉废弃物,先后雇佣被告人沈某权、刘某贵等人将上述猪肉废弃物炼制为“食用猪油”,并销售给被告人罗某刚、刘某、王某远、庞某忠等人。沈某明负责收购上述猪肉废弃物,组织工人生产及销售;李某霞负责协助炼制和销售,沈、李二人生产、销售“食用猪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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