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合理性、正当性来源及限制性条件。文章首先提出,法官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是对传统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例外,旨在确保案件真相的发现。作者通过详细分析,指出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旨在通过法官职权介入促使当事人提供真实证据,促进理解与共识的达成。文章还探讨了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强调主观证明责任是独立存在的,并区分了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功能差异。文章还指出,法官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应受到一定限制,包括确保只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穷尽既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增加当事人负担等。最后,文章建议设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以避免法官滥用职权,并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旨在通过法官职权介入,确保案件真相的发现,并促进当事人提供真实证据。
关键观点2: 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
主观证明责任是独立存在的,与客观证明责任在功能上有差异,但并非依赖后者而存在。
关键观点3: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限制
应受到一定限制,包括确保只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穷尽既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增加当事人负担等。
关键观点4: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实践应用
建议设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避免法官滥用职权,并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文章预览
刊名题字:董必武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依据与限制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 文 / 段厚省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认识论根源是同属于理性主义认识论范畴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后者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这一认识论以及诉讼中的论辩对言语行为陈述真实性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提供正当性支持。此一制度在德系民事诉讼法理之解明义务项下亦可获得一定解释。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实质上是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以及证明责任减轻原理设定例外,又是对法官指挥诉讼职权的扩张,因此在适用时应高度谨慎。建议为其设定限制性条件,包括参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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