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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鸿燊:内心事实型欺骗行为的可罚性限缩及其实践应用

清华法学  · 公众号  ·  · 2024-01-25 16:05
一、婚恋类诈骗引出的问题  分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该重视欺骗行为这个高度规范化的起点,但学者往往把更多的好奇心投注于明示、默示和不作为三种欺骗形式的关系梳理及其本质解释上,却鲜有人关注欺骗行为内容的规范化诠释。由此,理应被规范理解的欺骗行为,其排除可罚性的作用可谓微乎其微。这一点在以下的婚恋型诈骗案中尤为凸显:  案例1:2009年2月,某大学硕士研究生樊某经同学介绍认识了自称是某大学信息学院博士的秦某,后者告诉他自己的爸爸是前任驻联合国大使秦某孙。在举办婚礼前后,秦某收取了樊某共计3万元彩礼。由于秦某迟迟不愿意和他去领结婚证,心生疑虑的他报警后发现,秦某真名叫徐某云,已经41岁,既非博士更不是秦某孙的女儿。后徐某云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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