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江山市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881民初2143号 原告: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财,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阿胶公司)与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阿胶公司之诉讼代理人张晓晓,被告某药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