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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1993年、1999年、2004年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 2005年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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