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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生 核桃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经过使用有一定影响,具有可识别性是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如在案证据仅指向注册商标或者公司的知名度,而未有证据证明涉案包装、装潢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则不能因注册商标或者公司本身的知名度而推定包装、装潢同样具有一定影响。 如果仅仅是包装、装潢当中的外形、配色等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的文字、图片、商标等均与涉案包装、装潢存在差别,且外形、配色等设计要素是此类商品的惯常设计,相关公众容易区分,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 一审:( 2021)桂12民初96号 二审:(2022)桂民终824号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代理律师: 王现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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