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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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同一自然人担任多个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法院通过其中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转交或留置送达,程序是否违法?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4-11 08:00
来源 | 民事审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鉴于作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该法定代表人在各个公司中的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向同为被告的其他公司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不会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因此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611号。法定代表人:潘福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鹏,北京市博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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