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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再回顾

法透  · 公众号  ·  · 2021-07-01 13:47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都是可以的,而不是想当然的全面要约,毕竟收购人收购也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的。二、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个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这里并不禁止12个月内该收购人对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理解为,不能让这家上市公司再受一次愚弄,再受一次伤害。但是其他的上市公司理论上仍然可以被收购人玩。由此可见信息披露的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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