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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公司法88条第一款立法与司法的理解差异及“再”解释 | 法与思·深度
法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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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3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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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鸣谢】 感谢陈克法官授权微信公众号“法与思”全网首发本文! 【摘要】 近日人大法工委明确否定了公司法88条第一款对修订之前法律事实的溯及力,表明了对该条适用的审慎态度。就如何准确适用该条文, 本文从一起案例分析出发,认为股权转让之受让方到期后履行出资义务为社会合理预期常态,立法与司法均应以该常态来构建第88条第一款条的适用场景,并区分关涉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间之协调,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协调两种情形。 本文提出五点细化解释的建议:1.该条款适用时应以诉讼系属确定时享有股东资格的现股东为受让方;2.恶意股权转让中转让方受让方责任认定不受第88条第一款条调整;3.转让方的补充责任系执行不能条件下的后序位责任;4.宜认可中间股东的善意取得的免责抗辩;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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