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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锦川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 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的场景愈来愈多,利用人工智能不仅可以“文生文”“文生图片”,还可以“文生声音”,甚至可以“文生视频”。上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外观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几乎无异,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和理论界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用户是否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等议题的广泛讨论。近期,人民法院在一起文生图著作权案件中认定,用户通过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等产生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用户是作者,享有著作权。[1] 对此,本文首先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独创性、创作及委托创作等概念进行解读,然后从作者的创作贡献范围应该清晰、不同作品形式通常应采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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