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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进出小区车辆的停车费,究竟是属于物业公司所有的停车管理服务费,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收益呢?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75%的地面停车收益。 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某小区,有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Y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服务,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车库每辆每月70元。 2018年3月,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Y物业公司,次日Y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Y物业公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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