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存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文章概述了不同的判法,并介绍了新判法的观点。文章还涉及一个具体案例,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包括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分析。最后,文章讨论了离职环节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和相关实务课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取决于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关键观点2: 具体案例分析
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中,马某某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院分析了马某某的入职情况、工作内容、工资情况、社保情况等,并讨论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效果,最终认定物业公司与马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3: 离职环节中的法律风险
在离职环节中,用人单位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离职证明的开具要及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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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小编按: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判法。 一种判法为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还有一种判法认为能否终止的标准不是达到退休年龄,而是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人社部一直以来持第一种观点,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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