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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 私募基金保底安排中,劣后级LP回购优先级LP份额的方式并不鲜见,此前主流案例倾向于认为该等保底安排有效,但前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西高安城投案”却判决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本文拟就该案的交易结构、特殊环节进行探讨分析,以期提供参考。 本文首发于2022年01月25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盛璐璟 | 作者 目录 一、常见保本保收益形式 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关于投资人/第三人份额转让保底形式的效力 三、“江西高安城投案”案情简介 四、 “江西高安城投案”中 最高院裁判观点 五、“江西高安城投案”特点分析及启示 六、总结 1 常见保本保收益形式 为控制交易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设计保底安排,常见的私募基金的保底形式包括基金合同中直接作出保证本金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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