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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邢台某动品牌钉鞋商标维权案

泽知  · 公众号  ·  · 2024-07-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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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 某 动 品牌钉鞋商标维权 案 裁判要旨: 关于商标比对,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对商标主要部分和整体进行隔离比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及两被告对商标的使用方式进行评判。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为抽象的图案,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被诉侵权标识在具体色块的细节形状上与涉案商标有所区别,其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商标也不相同,从单个商标比对角度来说近似程度尚未达到较高的程度,但被诉侵权标识分别使用了涉案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放射状排列色块和零碎色块间隙组合的设计要素,且将两个被诉侵权标识同时使用在被诉侵权商标上,与原告正品对于商标的使用位置、组合使用方式完全相同。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容易因为上述显著识别要素而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产品近似,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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