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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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举报的违法事实尚不成立且不具备继续立案的可行性、必要性,不予立案获支持!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06-0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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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汪X,男,汉族,1992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宣市监执监函〔2022〕16号《关于投诉举报宣城市趣X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竹笋”有关问题的回函》(以下简称“16号回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经本机关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宣城市趣X商贸有限公司于淘宝平台开设的趣X食品专营店购买了1份“竹笋”, 发现产品包装有刺鼻硫磺味和酸味,经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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