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市卫健委介绍本市外商独资医院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并规定了试点范围、数量、条件、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的细节。包括投资主体条件、设立和运行条件、管理措施、准入管理和执业管理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试点范围
允许在上海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鼓励在特定区域如自贸试验区等设立。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关键观点2: 试点数量
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外商独资医院。
关键观点3: 投资主体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能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等。
关键观点4: 设立和运行条件
外商独资医院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和运行条件,包括医院的经营性质、类别、级别、诊疗科目等。并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关键观点5: 管理措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包括准入管理、执业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文章预览
市卫健委介绍,为进一步丰富本市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的《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制定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详见↓ 一、试点范围 允许在上海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区等扩大开放试点区域、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域和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二、试点数量 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 三、试点条件 (一)投资主体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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